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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医学院党委统战部印章、公函、介绍信管理规定

    编辑: 发布时间:2013-12-10 点击:

    1、本部门单位公章、领导印章及介绍信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委托他人代管,更不能随意放置。

    2、凡以统战部名义发出的有关文字材料、业务往来公函、各类报表和财务文件必须经部长签字后放能加盖公章。

    3、凡部内职工及统战对象因个人私事需单位出具证明或介绍信并加盖公章的,须认真核实,由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盖章。证明与介绍信存根必须长期保存,以备查用。

    4、凡目的不详的介绍信、证明信、空白介绍信均不得加盖公章。公章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携带出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部长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陪同前往。

    5、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肃纪律,严格把关,严防漏洞,严禁不按规定办事。因失误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