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改进学校统一战线工作,推进学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党在高等学校统一战线任务的完成,使学校统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好党外知识分子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作用。在《中共长治医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校党委发[2005]108号)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统战工作形势发展需要和学校统战工作实际,校党委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专门研究学校统战工作,把统一战线的理论方针政策作为党委中心学习组一项学习内容。各中层党组织每学年召开一次本单位统战工作座谈会,研究安排统战工作,中心学习组要把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作为一项学习内容。
第二条 学校党委每学期举行一次邀请学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等参加的座谈会,向他们传达和通报中央和上级党委有关文件精神或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发展整体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各中层党组织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统战工作范围内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就学院的工作征求意见。
第三条 各中层党组织要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不断加强对统战工作范围内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把他们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打牢与党团结合作的思想基础。
第四条 积极培养和选拔无党派代表人士,成立以无党派代表人士为主体的“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搭建工作载体。对列入省委统战部和学校党委重点联系的无党派代表人士,加入中共或民主党派,需事先征求校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五条 有计划的组织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学校发展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形成有价值的提案、议案。在每年“两会”召开前,校党委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提案、议案进行研究讨论,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第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工联系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与所联系的党派组织负责人保持经常联系。各中层党组织负责人与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学校及各中层党组织坚持在重大节日走访和看望党外代表人士,关心解决他们在教学、科研和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要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认真贯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在少数民族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形式多样的联谊、联欢和慰问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掌握、摸清本单位信教职工和学生的底数,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禁止在学校内进行各种宗教活动,引导和教育外籍教师和外籍学生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传播活动,维护校内正常秩序。
第八条“欧美同学会·留学人员联谊会”是出国留学归来的高级知识分子组成的群众团体,各级党组织要加强与归国留学人员的联系,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发挥他们的优势,为学校的建设发展服务。
第九条 学校及各中层党组织对于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重点党外人士,参加必要的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在考勤和业绩考评中予以体现。对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统战团体主要负责人给予电话补贴。
第十条 积极开展与统战人士的联谊活动。每学期举办一次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归国留学人员代表、台侨联负责人参加的茶话会、团拜会、联谊会等活动。
第十一条 要加大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做到中层班子中有一定比例的党外干部。各中层党组织要积极向学校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党外干部。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对统战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校党委宣传部对学校的一些重要统战工作会议,重大活动,各民主党派的重要活动及时宣传报道。党校要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培训计划,作为培训干部的必修内容。
第十三条 加强统战部和统战干部自身建设。注重统战知识、政策和业务能力的提高,全面提高专兼职统战干部自身素质,使其具有坚定的立场,民主的作风,广博的知识,创新的精神,做到人格好、人缘好、形象好。结合实际,深入研究学校统战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扩大统一战线的影响,形成全校重视和做好统战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加大对统战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将统战工作纳入各中层党组织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中层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统战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统战部要加强对各学院统战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