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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引导宗教是一门大学问、一种大智慧
2019-04-01 10:21   审核人:


 


【观点】引导宗教是一门大学问、一种大智慧

 

上世纪90年代,中国共产党人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空前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伟大成果。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宗教的深刻根源是人们受自然界和社会异己力量的支配,并没有简单将其归结为资本压迫,因而把宗教自行消亡的条件提得很高,即: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这样就蕴含了宗教的长期性和在社会主义社会必然存在的思想。由于当时缺少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践,马、恩未就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直接加以论述。

 

 

苏联关于社会主义与宗教关系理论及实践教训的反思


           

列宁在1905年写了一篇《社会主义和宗教》的文章,宣布社会主义者对待宗教的态度是主张教会与国家相分离,“就国家而言,我们要求宗教是私人的事情”,承认宗教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国家要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反对向宗教宣战。但列宁也有失误之处,他在1909年所写《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认为:“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的这一句名言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在这里,宗教的根源论没有了,而鸦片论成了基石,显然偏离了唯物史观。列宁在此文中把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混同于法国18世纪旧唯物主义,认为都“毫不留情地反对宗教”,表示“我们应当同宗教作斗争。这是整个唯物主义的起码原则,因而也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原则”。而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与法国唯物主义的不同点只在策略手段上,“马克思主义更前进了一步。它认为必须善于同宗教作斗争”,为此可以有灵活的方式来团结劳动大众,但反宗教的无神论宣传必须坚持,因为“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即宗教的敌人”。这样一来,列宁仍然把宗教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完全对立起来,看不到宗教作为一种文化有任何可与社会主义相沟通的地方。列宁在十月革命成功后的1919年说:“无产阶级专政应当坚持不懈地使劳动群众真正从宗教偏见中解放出来,为此就要进行宣传和提高群众的觉悟,同时注意避免对信教者的感情有丝毫伤害,避免加剧宗教狂。”列宁在这里忽视了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根源和长期性、群众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协调性,在他心目中,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一个完全摆脱了宗教的无神论社会,这是关于社会主义的认识误区。列宁热衷于宣传18世纪法国战斗无神论,于1922年指示“《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杂志要成为战斗唯物主义的刊物”,其结果必然会伤害信教者的感情,非但达不到弱化宗教的目的,反而使信教者远离社会主义。由于东正教反对苏维埃革命运动,列宁对教会的批判是严厉的。他在上述《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一文中说:“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现代所有的宗教和教会、各式各样的宗教团体,都是资产阶级反动派用来捍卫剥削制度、麻醉工人阶级的机构。”

 

其实,恩格斯在《德国农民战争》中就指出过,僧侣中有“贵族阶级”,也有“平民集团”。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就主张“没收教堂、寺院、皇室、国家、阁部和地主的全部土地”。1918年1月,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关于教会同国家分离和学校同教会分离》的法令,除了禁止教会参与社会政治和国民教育外,还规定,教会占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必须收归国有。政府通过行政强制手段,搜查和没收寺院、修道院的一切生活资料,以及法器、祭祀用具等一切财物,并将神职人员扫地出门,有的还将寺院改建成监狱。

 

斯大林当政以后,一方面继续打压东正教(只在卫国战争时期有所放松),大量没收教堂和教会财产;另一方面以“科学无神论”的名义宣传反宗教的战斗无神论。其结果是失败的。在苏联解体之后,有着深厚根基和传统的东正教在俄国迅速复兴,并超过原有规模和影响力。总之,“社会主义与宗教”这篇大文章,马克思、恩格斯未来得及做,而苏联又没有做好,历史给中国社会主义者留下一个创新的机遇和一份重大的责任。

 

唯物史观下的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观新识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始了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新的历史时期,这个过渡期的时间很长,其初级阶段也在百年以上。如何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中国人经历了曲折的思想过程。人们一度认为“一大二公”是社会主义,纯粹的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思想文化的“兴无灭资”和清一色是社会主义。经过总结“文革”教训和改革开放的实践,人们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认知逐步深化,认识到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需要多种生产关系,社会经济基础以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兼有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个体所有制和外资经营等多种成分,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才能推动物质文明高速发展。在社会上层建筑领域,社会主义思想文化不是封闭自守的,而要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吸收人类文明全部成果,是政治与法律的统一同民族文化的多元同时并存,其中也包括各种宗教文化。其学术与文艺应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多姿多彩。宗教不属于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其精神文化的组成部分,经过必要的引导,可以与其他上层建筑相协调,为经济基础服务。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不断改革、创新和发展的生动社会,它为人们带来利益和生活的迅速改善,也会带来震动、错位和痛苦,因而社会需要精神调控和道德支撑,而健康的宗教是社会稳定系统中一支重要的精神力量。当然,如果社会不客观、理性认识宗教或宗教偏离正信正行,那么宗教与社会就出现冲突,成为不稳定的因素,这需要双方都努力。因此,必须对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与社会主义社会作必要的区分:前者是主导思想,是无神论,是部分先进分子的世界观;后者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整个社会,在其中生活着不同信仰、不同习俗的各族人民,他们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党的领导,热爱自己的祖国和传统文化,但在世界观上是多元的,可以自由选择有神或无神、人文或宗教。对共产党员和对一般公民在世界观上不能一样要求,有差异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常态。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是讲平等,不仅主张人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平等,而且在精神信仰的选择权利上也要平等,因而必然是多元化的选择。共产党对群众的思想信仰问题有责任引导教育,这并非“硬要”“统一信仰”,而是要求在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尊重每个人的个人信仰选择。但尊重个人选择并不能否定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教育引导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与政策是宗教适应论的历史积淀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多元一体的格局,宗教文化也呈多元通和模式,宗教与宗教、宗教与社会之间以和谐为主旋律,宗教从未成为社会革新进步的阻力,而是助力。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中国独立解放而奋斗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中国宗教界人士与信教群众是积极参加、贡献了力量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就把宗教界人士作为统一战线的对象、作为朋友而团结的。这是中国的国情。在这一点上,中国共产党人从一开始就未采纳苏联的模式,而从中国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除了受极左思潮影响的短暂反常时期外,统一战线的理论和实践一直坚持不懈地在推进、在发展中,并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毛泽东在《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57年3月)中说:“一部分唯心主义者,他们可以赞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是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宗教界的爱国人士也是这样。” 他在同年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强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并且尽可能地将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这个伟大的事业服务。” 这是统一战线理论和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宗教界也有极少数坏人,需要依法惩办,但要稳、准、狠,不能扩大打击面。宗教界人士在思想认识上既有进步的一面,也有落后的一面,主要是人民内部的教育和提高的问题。宗教的社会作用有正面和负面的两重性,需要通过依法管理和积极引导,最大限度发挥其正面作用,尽量缩小其负面作用,这是统一战线的职责。

 

改革开放以后,统一战线有新的发展。我们党认为,“我们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 这一原则体现了统一战线理论在处理执政党与宗教界爱国人士之间关系的新高度。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基础就是热爱祖国、认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推动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信仰上互相尊重就是宗教界尊重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共产党尊重宗教界的宗教信仰。信仰上互相尊重意味着共产党不仅不进行反对宗教的宣传,而且不歧视宗教,并维护宗教界信仰自由的权益。这也是中华文明“恕”道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平等包纳精神的当代体现,为宗教适应论的正式提出,创造了良好的思想条件。

 

宗教适应论的提出从根本上解决了国际共运史上一直未解决的社会主义与宗教相互关系的大问题,有划时代的意义

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正式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党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之一,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后来再加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共同组成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托历史与国情,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处理宗教问题的丰富经验,又借鉴苏联的教训,不断加深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认识,尔后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宗教适应论基于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长期性、群众性和民族性,又充分考虑到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爱教传统和宗教文化的丰富性和宗教社会功能的多重性,并深入认知社会主义社会的动态性、过渡性、综合性,因而揭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可以长期并存,而且经过引导可以相互容纳与协调,宗教能够成为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大社会母系统中一个有机的子系统,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中一个积极的组成部分,在国法范围内与政治、文化相和谐,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这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上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都是首创,而且其真理性越来越被实践所证明。当然,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必然有不适应,因此需要引导。但引导不是斗争,不是急风暴雨式的阶级斗争或行政命令式的强制打压,而是人民内部和风细雨式的管理、团结、说服、调整、教育、帮助。这就完全超出了苏联“与宗教作斗争”的错误观念和做法,为社会主义条件下政教关系、宗教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健康持久发展开拓出一个崭新的局面,也为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提供了榜样。这是值得中国社会主义者引以自豪的。至于与宗教相关而出现的非法、犯罪、恶意渗透、极端、暴恐活动,应依法打击和惩处,不应指向任何宗教或民族。当然,宗教界要加强守法意识和自身建设,倡导中道、温和的教义,远离极端主义,主动、积极与政府配合,贯彻国法,遵守教规,使宗教健康发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不意味着抹杀差别、完全一致,而是和而不同,存信仰之异,求政治之同。“适应”也具有双向性,即:宗教要自觉学习社会主义的相关法律、思想、文化和各种知识,使宗教向社会主义靠拢;国家管理干部也要努力熟悉宗教在新形势下的新特点和相关的知识,以便适应社会主义对宗教管理工作的要求。各个宗教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也会因各自传统不同而有各自的具体方式。由于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新事物,社会在发展,宗教在演进,适应是动态的,不适应会随时发生,需要不断调整,不断加以完善。


引导宗教是一门大学问、一种大智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教关系,与西方现代国家相同点是实行政教分离,依法处理宗教涉及公共秩序的事务,不同点是中国政府负有引导宗教的责任。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不是自发就能实现的,要靠政府积极引导、引导有力,同时也包含着发挥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主动配合的作用。引导既不能行政命令、包办代替,也不能放任自流、无所作为,而要方向正确、方法多样、注重实效。宗教工作的主要精力应放在引导上,下大功夫做好——这是一门大学问,考验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政治智慧。

 

习近平同志对引导宗教的工作高度重视并加以深刻论述。他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凝练地概括了引导工作的内涵:“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习近平同志第一次提出引导宗教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这一观点,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习近平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进一步论述了引导工作的任务和途径,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要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把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讲话特别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 他又明确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这是对引导宗教工作的一次全面、系统、深刻的论述,依此,引导工作就可以全方位、多层面展开。

 

在政治法律层面,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宗教团体、信教群众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筑牢相适应的共同政治基础。为此,要引导宗教界加强政治学习,提高守法意识,加深爱国情感,增强大局观念,防止敌对势力利用,在这方面要时刻警惕,不能放松。要使爱国成为信仰的一部分。宗教界要主动接受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激发信众的劳动热情,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去。同时在国际交往中,我国宗教界要标举仁恕、中道、温和的旗帜,远离和反对极端主义,用兼爱、贵和的中国精神去化解民族怨仇、宗教冲突,为维护世界和平事业多作贡献。

 

在价值导向层面,要引导宗教界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明确教团事业的精神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理想同中华文明传统、人类文明成果的综合创新,它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价值追求的同心圆的圆心,也是各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向往的社会目标和公民道德。因此要在宗教界大力宣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外人士与教内人士共同参与,结合中国历史与现实,用人们熟悉的身边典型事例进行学习研讨,还可与教规教风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信众的思想境界、社会关切、道德品格,争做好公民、好教民和移风易俗的模范,树立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良好形象。

 

在社会建设层面,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团体与权力和财富保持一定距离,而致力于社会和谐与公益事业,促进教际关系、教社关系、民族与宗教关系的和谐。教际关系包括各宗教之间、国内宗教与国外宗教之间、宗教内部教派之间和上下之间,都要和谐相处、彼此尊重、互相学习、友好来往。教社关系首先是建立政主教辅的和谐政教关系,同时构建与当地民间团体、社区机构、文教组织、商贸系统之间的和谐关系,形成良性互动,做友好邻居。要引导宗教界大力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帮助政府化解民间纠纷,积极参加文明生态小区建设,改善社会道德风尚。建设和谐寺庙教堂,建立教职人员、出家僧人、在家信众、义工队伍和基层民众之间的顺畅沟通渠道,使宗教更好地服务大众、融入中国社会。在民族宗教关系上确立平等合作、族教和谐、多元互补的相处原则,推动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巩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

 

在宗教文化层面,要引导宗教界把神学建设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使各种宗教成为中国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最根本也是最艰巨的任务。这里的关键是将孔子儒学的仁和之道与老子道学的不争之德融于核心教义,使各种宗教在保持自身基本信仰的同时都具有中华仁恕通和精神,这样,宗教对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就是长久稳定的深层自然的适应。中国历史上,道教是土生土长的宗教,它实行多神崇拜,追求长生成仙,当它出现低俗化和诡异化的偏向时,总是有高道用儒家仁义济世思想和道家真朴清静思想对此加以纠正,又吸纳佛教思想,使道教走上正路并有创新。如唐之重玄学、金元之全真道,皆能因其能不断适应社会发展而受到社会欢迎。佛教于两汉之际从印度传入中国,经过几百年的译经、解经和交往,与中华固有的儒家道家会通,对中华入世、重德、尚礼、中和的文化,不断消化、吸收并加以创新,于隋唐形成以六祖慧能所创禅宗为代表的高度中国化佛教。佛教在坚持“三法印”、戒定慧、业因果报基本信仰的同时,由出世转为入世,由弃国离家转为护国孝亲,由唯我独尊转为儒、佛、道并重,由向往天国转为见性成佛。中国化的佛教既为中华文化增彩添姿,又扎根中华沃土,从而得到提升并传向东亚。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也坚持中国化方向,尤其在明清之际,经过王岱舆、刘智、马注、马德新等回儒的汉文译著,在坚持“五功”“六信”核心教义的同时,把伊斯兰教与宋明理学相结合。如王岱舆以“五常”注释“五功”,把顺主、顺君、顺亲当作人生“三大正事”,赞颂忠恕之道,肯定克己复礼,逐渐使伊斯兰教融入中国文化。中国伊斯兰教不追求政教合一,不以“圣战”为口号排斥异己宗教、挑动民族冲突,以博爱、和平、中道为旗帜,为中华民族的壮大发展作出了贡献,涌现出像西道堂那样的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模范。中国天主教和基督教,也走在中国化的道路上。但由于近代帝国主义一度插手利用,其中国化道路相对比较曲折缓慢,至今尚未完全摘掉“洋教”的帽子。丁光训主教提出神学建设以来,基督教中国化的步伐在加快,有许多新成果涌现,若与佛教相比,尚任重而道远。

 

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是长远的道路,各教之间在步伐上有快有慢,一教内部不同教派之间亦有差别,都要努力前行;由于社会在飞速发展,即使历史上做得比较成功的宗教也要继续创新才能跟上时代步伐。而这一切都要靠教界骨干队伍和领袖人物去推动,政界的责任是给予政治上支持,学界的责任是给予学术上配合,都不能替代教界人士的作用。

 

从政府引导工作来说,要帮助各大宗教办好宗教院校,或依托高等学校办好宗教人士培训班,除了学习法律法规和现代自然科学、人文知识,还要加强中华经典的讲授与研习,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识成为教职人员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各教都形成了政治素质强、道德品性美、宗教学识优、理论水平高的老中青相衔接的人才队伍并有德高望重宗教领袖带领的时候,我国宗教就能坚持中国化方向健康发展了。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本文节选自2018年12月出版的作者新著《当代中国特色宗教学十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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